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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中小企业局关于做好郑州市诚信民营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8-03 生效日期: 2007-08-03
发布部门: 郑州市中小企业局
发布文号: 郑中小企联[2007]5号

各县(市)区中小企业局、民营经济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郑州辖区各支行:
   为强化全市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诚信意识,打造郑州信用品牌,塑造企业良好形象, 改善民营企业经营环境、融资环境和发展环境,促进全市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5〕3号文件精神,鼓励支持与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2006〕32号)、《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企业诚信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豫中小企〔2005〕62号)和《郑州市民营企业诚信工程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组织开展“郑州市诚信民营企业”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评对象
  郑州市辖区中小企业、乡镇企业、非公有制企业(以下统称民营企业)。
   二、申报程序
   按照企业自愿的原则,由民营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向当地中小企业工作部门提出申请,经金融、工商、国税、地税、质量监督、劳动保障、财政、统计、发展改革(物价)、环保、安全等相关部门审核后,按要求报市中小企业局。由市中小企业局会同人行郑州中心支行进行资格审核并开展认定工作。
   三、参评内容和基本条件
   郑州市诚信民营企业认定工作,按照《郑州市民营企业诚信工程实施方案》制定的民营企业诚信工程中的主要内容和基本条件进行。主要包括企业金融信用、合同信用、纳税信用、质量信用、劳动保障信用、财务统计信用、价格信用、环保信用、安全生产信用等。申报企业基本条件:2006年末资产总额或销售(营业)收入在500万元以上,且2005、2006年连续两年盈利。
   四、工作要求
   1、组织认定郑州市诚信民营企业在我市尚属首次,各县(市)区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大宣传力度,认真组织好企业申报,做好支持、协调和服务工作。
   2、申报企业必须提供真实、准确的基本情况,如实填写申报表(见附件1),严禁弄虚作假。如有不实,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参评资格,且3年内不得再申报。对年度认定结束后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且已取得称号的企业,取消其称号,并予以通报。
   3、部门审核表(见附件2)均应由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4、各县(市)区推荐企业名额不受限制。
   5、请务于8月30日前将申报表、部门审核表等有关材料上报市中小企业局。
    联 系 人:经济运行处  郭松涛  张锋华
    联系电话:67171608 (传真)
    电子信箱:zzsme@126.com
    地址:郑州市淮河西路36号市中小企业局608室

二00七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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