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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22 生效日期: 2007-10-22
发布部门: 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忻政办发[2007]1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忻州市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忻州市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8号,以下简称《通知》)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西省关于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07]142号)精神,深刻吸取近期一些在建水利项目发生事故的教训,结合我市实际,切实做好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解决我市重大基础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为目标,坚持专业排查与群防群治相结合、集中排查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全面普查与分类抽查相结合、政府督查与单位自查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发挥县市政府及各职能部门的优势,以重大基础设施立项审批、建设实施及运营维护管理等为重点,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突出重点、密切配合的原则,开展重大基础设施隐患专项排查工作,严肃查处重大基础设施立项审批、建设实施及运营维护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长效机制,确保重大基础设施安全稳定运营,促进我市国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排查对象和职责分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通知》精神和省市政府统一部署,加强领导、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精心组织、突出重点,做好以下八个方面的工作。
  (一)煤矿。包括设计能力或核定能力9万吨/年以上矿井。重点是安全监管责任是否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是否明确、应急管理体系是否健全、是否建立完善安全隐患排查长效机制、是否按照标准化矿井建设和管理、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是否按规定认真执行等。排查工作由市煤炭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安监局、各产煤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二)重要电力设施。包括:(1)火力发电厂(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或规划容量80万千瓦以上);(2)水电站(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或水库总容积1亿立方米以上);(3)停电会造成重要设备损坏和危及人身安全的工矿企业自备电厂;(4)变电所(330千伏、500千伏);(5)输电线路大跨越塔(500千伏);(6)不得中断的电力系统通信设施;(7)电力枢纽(汇集多个电源和联络线或连接不同电力系统的重要变电所);(8)经主管部门批准,在地震时必须保障正常供电的其他重要电力设施。排查工作由市经委牵头,会同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水利局、市质监局、忻州电力分公司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市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三)公路水运交通设施。以桥梁为重点的所有在建和投入使用的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包括:(1)在建公路、桥梁和隧道,重点是圬工砌体拱桥、空心板桥;高墩大跨径桥梁(单孔跨径50米以上、高度30米以上);采空区上的桥梁和隧道;桩基下有溶洞或涌水等情况的桥梁。(2)投入使用的公路、桥梁和隧道,重点是80年代以前建设的老侨;汽-15级以下的轻型桥梁(包括双曲拱桥、扁壳桥、微弯板桥、钢架拱桥等);所有的黄河大桥、大交通流量运煤路线的桥梁;跨河(线)桥梁;围岩类别较差的隧道或黄土隧道。(3)地质、地形条件复杂的桥梁和隧道。(4)交通繁忙特别是超限超载车辆较为集中的桥梁。(5)高路堤、深路堑、地质复杂路段的公路和桥梁。(6)正在施工建设的渡口工程;正在运行的各类渡口、码头,特别是自然坡岸渡口;正在进行设计的水运工程。排查工作由市交通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市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四)水利设施。包括大中型水库、电灌站、大型灌区、淤地坝、水电站、工程建设等,重点检查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及防汛责任制的健全情况;施工、生产作业场所安全防护情况;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情况等。排查工作由市水利局牵头,会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五)铁路交通设施。包括:(1)正在建设的铁路桥梁、隧道和站房;(2)已经投运的铁路干线和其他客运量较大的线路(支线、地方铁路)的桥梁、隧道和站房。排查工作由市发改委牵头,会同市经委、市地方铁路局、忻州车务段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六)天然气设施。包括:天然气输气管网设施和全市各站场管线工程、阀室等。排查工作由市发改委牵头,会同市质监局、市天然气公司及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七)石油设施。包括输油管道设施、运输车辆、加油站、油库等,排查工作由市安监局牵头,会同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中石化忻州分公司、中石油忻州分公司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八)城市基础设施。包括:城市公共交通、燃气供应、供水、集中供热、道路桥梁隧道、垃圾处理等方面。排查工作由市建设局牵头,会同市质监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已经对上述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做出专项检查安排的,可根据《通知》要求和实际情况,对排查范围进行适当调整,并与正在进行的检查工作合并进行,但不得缩小排查范围。
  三、排查工作主要内容
  (一)使用中的重大基础设施的管理、运营维护和安全监管责任主体是否明确,承担维护保养、检查评估等日常管理的单位是否确实履行了职责,设施状况记录(台账、档案、数据库等)是否健全。
  (二)在建重大基础设施的立项审批程序是否完备并依法办理了相关审批手续,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资质,是否履行了职责,工程质量是否存在问题,质量和安全监管是否到位。重大基础设施是否按要求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是否按要求进行了“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验收,是否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适用于要求取证的行业)。
  (三)重大基础设施产权单位是否建立制度化的安全隐患排查评估机制,对涉及安全的重要参数是否长期坚持监测跟踪和定期分析;对结构、材料、环境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是否进行过全面、系统的分析并做出结论;对存在的重大隐患是否能够及时发现,是否采取了有效防范、补救措施。
  (四)重大基础设施设计、施工、维护依据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规程,与当前实际运行情况是否存在明显的差异,强制性标准、规范是否严格执行。
  (五)重大基础设施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建设是否到位,防范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是否齐全,应急措施的救援力量是否满足快速响应和紧急处置的需要。
  (六)对重大基础设施安全运行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四、排查工作要求和步骤
  (一)排查工作要求
  1、为加强对此次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全市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领导组及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切实加强领导,并制定周密具体的排查工作方案,明确具体工作目标,落实责任追究制。要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依法办事,坚决杜绝走过场、敷衍搪塞、形式主义等现象。
  2、各牵头部门要针对排查中发现的隐患组织技术安全方面的评审,对重大安全隐患要根据情况及时采取有效办法加以防范,可分别采取警告、加固、防护、拆除、封闭等措施。要组织梳理归纳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标准、规范、规程,提请有关归口管理部门尽快组织修订。
  3、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坚持边查边改的原则,针对排查出的问题,能够立即整改的隐患,要不等不靠立即整改;对存在安全隐患但尚能维持使用的基础设施项目,立即研究制定具体的保证措施,必要时严防死守,防止事故发生。
  4、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排查情况加大资金投入,确保重大基础设施维护所需资金,防止安全隐患酿成事故。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健全重大基础设施维护资金保障制度。同时,重大基础设施监管和运行维护单位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完善应急预案,充实救援队伍,储备必要物资,为重大基础设施发生事故后能够快速和妥善处理,提供有效保障。
  (二)排查工作步骤
  本次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7年10月25日前完成),由各牵头单位会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市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实施,10月25日前由牵头部门将第一阶段排查情况汇总后报送市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第二阶段(2007年11月30日前完成),由各牵头单位对突出问题、重点地区和容易发生事故的项目组织复查、抽查,并于11月30日前将有关情况报送市领导组办公室,由市领导组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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