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市市政局、各区县物价局、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7]290号),从11月1日起适当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液化气出厂价格按照油、气比价关系相应调整。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要求,经与市有关部门研究,现就本市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民用瓶装(14.5公斤/瓶,下同)液化石油气零售中准价调整为84元,供应计划用户的零售价格调整为81元。
二、根据液化气市场价格变动频繁、波动大的特点,经营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企业以零售中准价为基础,可在上下10%的浮动幅度内确定实际零售价格。
三、民用液化石油气中供应营业、事业、团体用气零售价格按照我局《关于贯彻〈上海市民用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价公[2002]023号)规定,由各经营企业按实际进价顺加销售,进销差价最高不超过每吨966元。
本通知自2007年11月19 日起执行。请市市政局及各经营企业积极做好市场供应保障工作,认真向用户做好宣传解释,并妥善处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上海市物价局
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