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地税企[1997]29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1996年度国有商业、粮食企业会计决算编审工作的通知》(京财商[1996]2136号)、《关于1996年市属国有商业企业有关工效挂钩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京财商[1996]1885号)等两个文件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做好1996年度国有商业、粮食企业会计决算编审工作的通知
京财商[1996]2136号
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二分局:
国有商业、粮食企业会计决算是财政决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企业财会管理,监督企业财会活动的重要手段。为了做好1996年度国有商业、粮食企业会计年度决算编审的工作,真实、全面反映企业年度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1996年度国有商业、粮食企业会计决算编审工作的通精神,现将我市国有商业、粮食企业1996年度决算编审工作中的有关事荐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统一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精神
编审决算是企业财务和各级财政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决算工作的组织领导,一方面要贯彻落实好国家出台的各项经济体制改革政策,督促企业执行国家统一政策;另一方面要按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转发财政部、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实施办法和通知》(京财会[1996]787号)的有关规定,整顿与国家统一制度不相符的财务规章,规范企业财务管理行为和会计核算方法,以提高企业会计工作质量,保证会计信息和决算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同时帮助企业解决在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和编制财务报告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二、做好各项资产的清查、财务处理工作
(一)企业要做好年度终了前各项资产的清查和财务处理工作,做到帐物相符,帐帐相符。要加强各项资产的管理与核算,有效地控制资产损失。按照我局京财商[1995]2322号《关于国有商业企业有关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凡处理损失超过规定权限的必须报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核批准。各级财政部门在汇总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前,要对企业应收帐款、待摊费用、递延资产、待处理财产损益等项目进行必要的审查和分析。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作必要的说明。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密切配合,积极落实市体改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局《关于北京市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核销潜亏、明亏挂帐的通知》(京财工[1996]554号)精神,认真核实明、潜亏,并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调整经济结构若干配套政策实施办法(试行)》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做好批复工作。企业应根据财政及国资部门的批复意见进行财务处理。
三、做好国有商办、粮办工业企业补充流动资本工作
根据我局《关于北京市国有工业企业补充流动资本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工[1996]1288号)规定,从1996年1月起,建立国家补充流动资本制度。对市属国有工业企业由市财政局按实际上缴所得税收入的15%进行返还,对重点企业,提高返还比例。重点企业名单和返还比例,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委办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各级财政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一方面要认真审核企业上缴所得税情况,及时做好返还工作,另一方面要建立流动资本考核制度和专项检查处罚制度,严格监督企业补充流动资本的执行情况。企业收到国家拨补的流动资本,作为国家投资处理,在资本公积中单独反映。区县国有商办、粮办工业企业的补充流动资本制度由区县政府按照上述文件的精神确定。
四、加强企业财务管理,规范企业财务行为
(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京财工[1996]1215号)对鼓励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所采取的优惠政策作了明确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审核企业是否按文件规定执行,包括研究开发新技术所发生的费用是否按规定计算应税所得额;所购置的试制设备是否按规定摊入管理费或计提折旧。
(二)做好1996年工效挂钩清算工作
根据京劳资发[1996]99号《关于做好1996年企业工效挂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为了妥善解决工效挂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我局下发了《关于1996年市属国有商业企业有关工效挂钩财务年处理问题的通知》(京财商[1995]1885号),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审核企业工效挂钩效益实际完成情况,配合劳动、国资部门做好1996年工资清算和1997年效益基数的核定工作。
(三)认真执行我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商品流通企业非经营用房折旧年限问题的通知》(京财商[1996]256号)和《转发财政部关于商品流通企业港口码头及厂(库)内基础设施计提折旧问题的通知》(京财商[1996]888号),按规定的范围和年限正确计提折旧。
(四)企业和主管部门及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北京市一九九六年职工住房公积金核定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建[1996]379号)规定,做好住房公积金的填报、汇总和审批工作。
(五)认真执行我局《关于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与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京财会[1995]717号),做好相应的帐务处理工作。
五、认真做好实施新税制后的粮食企业财务处理,正确反映企业税利的解缴情况
企业的各项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正确计算和解缴应纳税金是企业应尽的义务。为加强国家对粮油市场的宏观调控,正确计算企业应纳税金,市财政局、国税局先后下发了《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企业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6]148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国有粮食企业取得的储备粮油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京财税字[1996]1602号)等文件,对国有粮食企业应纳增值税、营业税等做了明确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做好相应的财务审核工作,重点审核国有粮食企业征免增值税的范围是否符合文件规定,审核国有粮食企业免征营业税的范围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六、做好粮油政策性补贴款的财务处理工作,正确核算企业的盈亏
根据我局京财商[1994]2556号《关于对粮食企业财政补贴款有关财务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企业应正确核算财政补贴款项,真实反映财政补贴后的盈亏情况。对企业收到的财政补贴款项一律通过“应收补贴款”科目,应纳入盈亏的补贴款,同时还应作“补贴收入”处理。各级财政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各项财政补贴款的财务管理,审核企业有无多计、少计应收补贴款,取得的各项补贴收入有无按规定计入企业盈亏。
七、认真做好调整我市粮食销售价格后购销差价实行两级财政负担的财务处理工作
受宏观经济环境的限制,我市粮食销售价格仍执行市场限价,居民口粮仍存在购销差价。为压缩不合理补贴,调动各区县有关部门对口粮销售管理的积极性,我局制发了京财商[1996]1328号《关于对城镇居民口粮指标实行财粮两局双重管理的通知》以及京财商[1996]1605号《关于调整本市粮食销售价格后购销差价实行两级财政负担的通知》。各级财政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在保证城镇居民口粮供应的前提下,配合粮食部门制定有效措施和办法,加强对口粮销售及核算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做好销售指标的预、决算工作。
八、做好1996年度决算报告的编审工作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督促国有商业、粮食企业认真执行国家和我市有关财政政策和财会制度,并严格按照“先审后汇”的原则,认真做好决算的编审工作,不得只汇不审。
(二)关于商业股份制企业报表编报问题。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理顺商业股份制企业决算资料编报关系,从1996年度开始,市属及各区县商业股份制企业决算资料以上报给市财政局商管处为主,同时可根据需要抄报给其他相关处室,商业股份制企业决算的上报资料包括:一份分户数据盘和一套分户报表(时间截止到1997年4月15日)。企业各主管部门和各区县财政局要严格掌握股份制企业的界限,编报的口径只包括在国家体改委和市政府批准的股份制企业。股份制报表报送情况和质量将作为决算考核内容之一,国有商业企业决算分户及汇总中不得包含股份制企业。
(三)各级财政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应认真编好1996年度国有商业、粮食企业汇总会计报表的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状况说明书除按《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说明企业经营、利润实现和分配、弥补亏损、资本增减和周转,财务收支、税金缴纳,各项资产物资的变动情况和未交所得税、未弥补亏损及对本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外,还应重点说明国有商业、粮食企业体制变化对决算的影响和企业决算的反映的缴拨款数与金库数不一致的原因以及财务挂帐的情况等。
(四)做好年度财务分析工作。
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年度财务分析是对企业财务活动的过程和结果的综合评价,各级财政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必须重视此项工作,年度财务情况分析要既全面,又重点突出,既有情况数据,又有典型事例,既有对存在问题的部析,又有解决问题的对策和措施,同时还应对企业偿债能力、获利能力及资金周转状况等进行重点分析。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1996年市属国有商业企业有关工效挂钩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京财商[1996]1885号
市属商业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商业企业集团;市财政二分局:
为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个人三者之间的分配关系,妥善解决工效挂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做好1996年工效挂钩企业的工资清算工作。现将1996年工效挂钩清算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现利税指标的内容
根据1994年税制改革后税种的变化情况,为了保证效益指标口径的准确性和效益完成数与基数的可比性,从1996年起实现利税指标包括以下内容:即实现利润总额、应交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资源税。经批准减免或即征即返、先征后返的税款不视同税金计提工资增长基金,但减免或即征即返、先征后返的税款并入利润总额的可作为实现利润并计提工资增长基金。
二、效益视同政策
为了规范工效挂钩效益视同政策,一般不再在年中采取调整效益基数的办法,对由于政策性因素未完成效益的部分,年终可计算报财政部门批准后视同。视同后如完成或超额完成效益基数,工资不下浮,但不得提取新增工资;视同后如仍未完成效益基数,按规定下浮工资。如视同因素为当年一次性发生的,在确定下一年效益基数时,应考虑适当增加基数;如不是一次性的,下年还要发生,则下一年效益基数原则上按上年实际完成数确定,同时此因素如数量上无大的变化,今后不再视同。视同的政策性因素主要有:
(一)由于市政工程建设征地或道路施工,致使企业经营网点拆除或影响经营造成销售大幅度下降的,可按实际影响期内的销售额比同期销售额的减少数及上期销售利润率计算视同因素,计入效益完成数。
(二)市财政局京财工[1994]2017号《关于地方国有企业1994年清产核资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清查出各项流动资产损失,按政策规定冲销各项损失后仍有损失余额,要相应制定消化计划”。为了帮助企业尽快消化历史包袱,防止虚盈实亏,对消化历史包袱影响利润减少的,可按实际消化数比上年实际增加的部分作为视同因素,计入效益基数。
(三)挂钩企业按[95]京房改字第37号文《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交纳住房公积金,影响效益完成的,在财政部门批准的比例内,按实际列支数比同期列支数增加的部分计算视同,计入效益基数。
(四)挂钩企业执行市政府令1995年第6号《北京市地方所属城镇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规定》,缴纳大病统筹,按规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3.5%,影响效益下降的部分,可在列支比例内,按实际列支数比同期列支数增加的部分,计算视同,计入效益基数。
(五)对其他政策性因素影响企业效益下降的,原则上由企业自行消化。企业工资下浮较多且工资水平偏低的,经确认,可适当计算视同。
三、效益指标的填报与审核
挂钩企业要严格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报《挂钩企业1996年效益完成计算与1997年效益基数核定表》(以下简称计算与核定表)(附后),有视同因素的企业还要报送视同完成效益的申请及视同因素计算说明与计算与核定表一同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次年2月底以前转报市财政二分局,经分局审核盖章后返给主管部门。
四、其他问题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有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
五、区县企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附:(1)挂钩企业1996年效益完成计算与1997年效益基数核定表
(2)关于填报《挂钩企业1996年效益完成计算与1997年效益基数核定表》的说明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