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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家务劳动服务公司等行政事业收费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6-20 生效日期: 1990-06-20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京劳法发字[1990]165号

各区、县劳动局:
  现将市物价局“关于劳动局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复函”(京价(涉)字(1990)第305号)转发给你们,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并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审批管理办法》和《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单据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管理。

  二、各单位接到通知后,要及时到区、县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附: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劳动局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复函
  (京价(涉)字(1990)第305号  一九九○年六月十五日)
  市劳动局:
  你局京劳法函字(1990)7号“关于申报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收悉。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家庭服务员报名登记费,每人次收取1元,用户登记费,每人次收取1元。
二、家庭服务员介绍费,同意向用户和家庭服务员各收取10元。三个月以内,由于各种原因,家庭服务员需要换户或用户需要换家庭服务员不超过三次的,不再另收费。
三、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用工簿》每年验一次,同意向雇主收取年验费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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