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深圳市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帐户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5-07 生效日期: 1996-05-07
发布部门: 深圳市外汇管理局
发布文号: 深外管[1996]87号

市各外汇指定银行:
  近日来,一些企业前来咨询和办理帐户间的划转业务,为了统一做法和便于操作,现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帐户的使用规定补充通知如下:
  一、五月一日以后,对没有我局开出“开户通知单”的外汇帐户暂停使用。帐户内资金可以转入经我局登记确认的帐户,即在开有“开户通知单”的帐户中继续使用。该帐户也可只支不收,五月三十日以后,每笔支付须经我局审批。转入结算帐户的资金,按结算户的规定管理,即受最高限额控制。转入专用帐户的资金,除按帐户性质管理、按收支范围进出外,在资金数额上应把握以下3点:
  1、转入资本金专户的外汇,不能超过该企业投入的资本金总额。投入的资本金已用完的企业,不再开立该帐户。
  2、转入外债或贷款专户的外汇,不能超过合同规定的外债或贷款总额。外债或贷款使用完的企业,不再开立该类帐户。
  3、转入还本付息专户的外汇,不能超过三个月内合同规定需偿还的外债或国内贷款本息额。外债或国内贷款已不清的,不再开立该帐户。

  二、定期存款帐户及开保证证金帐户的资金,若来源于资本金和贷款专户,可不占限额;若来源于结算帐户,则应包括在结算帐户的限额之内。定期存款到期或开证结束,则上述二类帐户的资金须转入原帐户。对已有的这二类存款帐户,应明确归属于结算帐户还是专用帐户,并按以上原则管理。

  三、银行为一个企业在结算户下分设支票户和存款户等不同取款方式、不同利率的帐户,可视为企业结算户下设立的子帐户。按照一个结算户掌握和管理。
  以上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3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