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深外管[1996]87号
市各外汇指定银行:
近日来,一些企业前来咨询和办理帐户间的划转业务,为了统一做法和便于操作,现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帐户的使用规定补充通知如下:
一、五月一日以后,对没有我局开出“开户通知单”的外汇帐户暂停使用。帐户内资金可以转入经我局登记确认的帐户,即在开有“开户通知单”的帐户中继续使用。该帐户也可只支不收,五月三十日以后,每笔支付须经我局审批。转入结算帐户的资金,按结算户的规定管理,即受最高限额控制。转入专用帐户的资金,除按帐户性质管理、按收支范围进出外,在资金数额上应把握以下3点:
1、转入资本金专户的外汇,不能超过该企业投入的资本金总额。投入的资本金已用完的企业,不再开立该帐户。
2、转入外债或贷款专户的外汇,不能超过合同规定的外债或贷款总额。外债或贷款使用完的企业,不再开立该类帐户。
3、转入还本付息专户的外汇,不能超过三个月内合同规定需偿还的外债或国内贷款本息额。外债或国内贷款已不清的,不再开立该帐户。
二、定期存款帐户及开保证证金帐户的资金,若来源于资本金和贷款专户,可不占限额;若来源于结算帐户,则应包括在结算帐户的限额之内。定期存款到期或开证结束,则上述二类帐户的资金须转入原帐户。对已有的这二类存款帐户,应明确归属于结算帐户还是专用帐户,并按以上原则管理。
三、银行为一个企业在结算户下分设支票户和存款户等不同取款方式、不同利率的帐户,可视为企业结算户下设立的子帐户。按照一个结算户掌握和管理。
以上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