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威海市会计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8-21 生效日期: 1998-08-21
发布部门: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威政发[1998]4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会计人员管理,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 本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办理会计事务,必须遵照本办法。


    第三条 市及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会计人员管理工作。
  国家机义、社会团体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公司负责所属单位会计人员管理工作。


    第四条 会计人员必硕依法办理会汁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五条 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应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
  未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应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并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未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小型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应当委托具有代理记帐资格的机构代理记帐。


    第六条 设置会计机构及配各专职会计人员的单位,应设置若干会计工作岗位。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一岗多人,但必须符合会计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簿的登记工作。单位的空白支票和单位在银行预留的有关印章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第七条 大、中型企业可以设置总会计师;国家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副处级以上事业单位、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公司根据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置总会计师。


    第八条 会计机构应当建立会计岗位责任制和内部稽核制度。


    第九条 会计人员必须持有财政部门核发的会计证或预备会计证,方可从事会计工作。
  会计证每两年审验一次。
  会计人员应参加由财政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和培训。财政部门应将会计人员参加培训情况在会计证上作记录。


    第十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二)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三)中专以上学历;
  (四)主管一个单位或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二年以上,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五)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总会计师除具备前款规定条件外;必须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负责的会汁工作移交给接管入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按下列规定监督交接:
  (一)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二)企事业单位会什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按手续,由本卑位领导人负责资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三)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按手续,由单位负责人和同级财政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第十三条 任用会计人员应当按下列规定实行回避;
  (一》与单位(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除外)法定代表人、其他主要负责人有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在本单位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出纳;
  (二)与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有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在本会计机构中任职。
  前款所称系属关系是指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

第三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四条 对忠于职守、在会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者制止、检举违返会计法律、法规行为有功的会计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十五条 单位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依法履行职贡的会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二)阻挠、拒绝有关部门对会计工作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三)截留国家收入的;
  (四)贪污、私分公款或挪用公款的;
  (五)授意、指使、胁迫会计人员编造、篡改会计数据,提供虚假会计信息资料的。


    第十六条 会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单位或有关部门依法给子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违法收支不及时向主管部门或者单位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的;
  (二)对严重违法的收支不向主管部门或者财政、审计、税务等有关部门报告的;
  (三)拒绝、阻挠有关部门依法检查、监督会计工作以及捉供虚假情况的;
  (四)伪造、变造、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或其他会计资料的;
  (五)贪污、私分公款或挪用公款的;
  (六)为违反财经纪律的活动出谋划策、串通作弊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财政局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2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