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深规土[1997]368号
各分局、各处室:
为了加强我市房地产评估管理,规范房地产评估行为,杜绝国有资产流失,经研究特作如下决定: 一、凡我局内部业务所涉及的评估业务,必须委托我局下属的物业估价所和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评估报告,包括:
(一)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涉及的证地拆迁补偿额的评估;
(二)因办理房地产证等涉及的建筑成本评估核定;
(三)房地产转让过程中,对计税基数有争议的房地产评估;
(四)企业股份制改造所涉及的地价评估,或以地作为资产入股的地价评估;
(五)其他涉及政府利益,或由于各种原因,不宜投放市场的评估业务。
二、加强房地产评估报告的审定工作。凡涉及国有银行抵押贷款的评估报告,需经市物业估价所审定确认后,方可办理抵押登记。
特此通知 一九九七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