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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太原市政府政务公开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23 生效日期: 2003-08-23
发布部门: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并政办发[2003]1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太原市政府政务公开规定》(太原市人民政府第37号令),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习,提高思想认识
  《太原市政府政务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出台是政府的一件大事,是深化政务公开的有效举措,也是我市政务公开工作走向法制化的重要标志。各级各部门,特别是负责本级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政务公开责任人,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规定》对开展政务公开工作,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充分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加强依法行政,打造“阳光政府”,优化发展环境、实现率先发展具有的重要意义。

  二、抓好落实,实行规范运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作为政务公开义务人,一定要按照《规定》要求,对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程序、方法进行规范,严格按《规定》要求开展工作。?
  (一)内容。 在对外公开方面,要重点公开办事权、用人权、用财权等,做到制度公开、程序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特别要抓住群众普遍关注和反映强烈的问题,本地区本部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重大决策,以及容易产生不公开、不公正甚至腐败的问题,对行政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进行公开。在实施行政审批时,不仅要公开审批结果,更要公开审批过程、环节和具体承办人员,全面实行“阳光作业”,坚决杜绝暗箱操作。在对内公开方面,要及时、真实地向单位内部职工公开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人事管理及干部选拔调整、职务晋升情况,财务收支情况和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要最大限度地让群众知情、监督。?
  (二)形式。要本着便于群众知情、参予、监督以及便民、实用、节俭的原则,采取传统方法与现代方法相结合、随时公开与定时公开相结合、集中公开与分散公开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公开。各级各部门要在办公场所,特别是办事大厅和对外窗口设置公开栏、办事卡、宣传单(册)、办事指南、工作流程、台卡、胸卡、去向卡等;有条件的,要构建电子显示屏、电脑触摸屏和电脑网络,实现公开手段现代化。对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和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事项等内容,要通过制发文件,召开新闻发布会,利用新闻媒体进行宣传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对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等重要事项,要做到“事前听证、事中公示、事后公开”。?
  要积极推行“申请公开”和“点题公开”。各级各部门作为政务公开义务人,要主动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对未主动公开事项,公开内容不详实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可通过“申请公开”和“点题公开”的形式要求公开。各级各部门要如实公开群众要求公开的事项,不得拒绝公开、半公开和假公开。?
  (三)方法。 要紧紧围绕优化发展环境和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不断创新,扎实工作,不走过场,不搞形式,做到真公开、求实效。各级各部门在工作中要强化三个意识、实现三个促进,即:强化公仆意识,促进政务公开工作更符合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强化责任意识,促进政务公开工作各项要求真正落到实处;强化争先创新意识,促进政务公开工作不断上台阶上水平。?
  政务公开方法要因地制宜,规范有序,便于知情,有效实用。要体现便民、利民、为民的宗旨和“公示、承诺、监督、追究”四个要素。政务公开的内容要具体明确,及时真实,最大限度地让群众了解公开的内容。要在抓好随时公开、阶段公开的同时,继续抓好一年两次(每年3月15日和7月15日)的公开。

  三、强化监督,严格责任追究
  政务公开工作必须实行全方位的“刚”性监督,严格工作督查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规定》的有效实施。?
  (一)日常检查考核。 由政务公开主管机构通过专项检查、专题督办、明查暗访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督促检查、考核、评议,经常了解各单位落实《规定》的情况和工作开展情况。特别要加强对各级各部门政务公开的主动性、时效性、真实性和服务承诺落实、执行情况等事项的重点检查、监督,经常听取群众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呼声。对在工作中违反《规定》的有关要求,不认真履行公开义务,特别是搞不公开或假公开的单位和责任人,要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要通过督促检查,及时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搞好信息反馈和情况通报,对好的予以表扬,差的提出批评,采取奖惩措施,不断完善工作。
  (二)新闻舆论监督。各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政务公开工作的先进事例、先进经验和好的做法;对违反《规定》给工作造成影响、给个人或单位造成损害的行为和责任人,要公开曝光、跟踪报道,切实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和导向作用,着力营造有利于《规定》实施的良好氛围。?
  (三)社会和群众监督。 要切实加大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力度,要通过民主议政日、征求意见函、问卷调查等形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要在市政务公开机构、市政府法制机构和监察部门设立监督举报电话,畅通监督渠道,广泛接受监督。?
  (四)权利人的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依法获取公开政务内容的权利人,享有对政务公开义务人进行监督的权利。在行政机关不主动履行公开义务,不按《规定》的内容、方式、程序、时限公开政务;自身知情权、参予权、监督权益不能保障甚至受到损害时,可采取“申请公开”、“点题公开”或举报投诉等方式要求公开或进行监督。?
  (五)强化责任追究。 市、县(市、区)政务公开主管机构、法制机构、监察部门要认真受理、督办、落实群众反映和举报投诉的政务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群众提出的“申请公开”、“点题公开”事项和举报投诉事项,不得置之不理,推诿扯皮。属于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的事项,要转交有关单位办理,并督促其按《规定》的有关程序、时限等要求予以公开;对转办督办后仍不公开、或公开后不符合要求、群众仍有意见的,政务公开主管机构要进行电话督办,联合有关部门进行现场督查,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或搞半公开、假公开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其政务公开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违反党纪政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权利人对义务人不符合《规定》的行政执法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市政府法制机构要依法予以受理,并及时作出处理。?

  四、严格程序,认真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市、县(市、区)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各委、局、办的政务公开办公室和法制、监察部门作为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机构,要按照《规定》的要求和工作程序,认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和申请,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办理程序如下:?
  (一)受理。在接到群众信访举报和申请公开、点题公开申请后,要认真审阅书面材料、作好电话记录和来访记录。属于应受理范围的问题,要进行详细登记;不属于受理范围的,要向群众说明,予以指引。?
  (二)呈报。对重要问题的群众信访举报,要及时填卡呈报领导阅示,并按领导批示意见进行办理。?
  (三)办理。处理群众信访举报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规定》的问题,按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归口办理制。因问题得不到处理或处理不当,群众向市政务公开主管、监督机构举报的,由市政务公开办等部门对有关单位进行电话督办或现场督查,或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四)回复。政务公开主管机构、政府法制机构、纪检监察机关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按程序办理完毕后,要向举报人回复办理情况和结果。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3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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