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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资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2-22 生效日期: 2006-03-20
发布部门: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徐政发[2006]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 《徐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资本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下发,希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徐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资本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资本金的监督管理,维护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人及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设部建市(2004)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2)条    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含经济适用住房、危旧房改造项目),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资本金制度。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资本金(以下简称资本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本规定专户储存、专项用于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自有货币资金。


    第四条 徐州市建设局负责市区资本金的管理。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资本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资本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应当持市建设局出具的同意该企业开立资本金专用帐户的批文,在其开立基本帐户的银行(含农村信用社)设立资本金专户,足额交存资本金。
  开户银行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双方共同签订资本金监管使用协议书。协议书应使用市建设局制订的格式文本,接受市建设局的监督和指导,并报市建设局备案。


    第七条 资本金未按规定按时足额到位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八条 资本金只能用于该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抽回。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扩大投资规模时,应及时补充资本金。房地产开发项目依法转让后,受让方必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资本金条件。实施分期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可分期到位,分期到位的资本金应符合本办法第 条的规定。


    第九条 资本金应根据建设进度分阶段返还,具体返还时可按每栋楼形象进度控制,返还标准为:
  (一)工程基础完工验收合格后,返还20%的资本金;
  (二)工程主体结构完工验收合格后,返还40%的资本金;
  (三)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配套设施完成后,返还20%的资本金。
  (四)工程决算甲乙双方结清工程款后,返还20%的资本金。


    第十条 对符合资本金返还条件的,市建设局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资本金返还通知书,银行在接到资本金返还通知书后,应办理资本金划转手续,确保资本金及时返还。
  对企业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市建设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及时通知银行,银行应根据有关规定以及与企业签订的资本金监管使用协议书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 资本金的缴存、使用情况应记录在该项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


    第十二条 对抽逃、挪用资本金的企业,市建设局应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中予以记载并上网公布,两年之内不予办理房地产开发资质晋级手续。


    第十三条 各县(市)、贾汪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资本金的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六年三月二十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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