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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资企业销售计划内物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12-30 生效日期: 1990-12-30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近来一些地区提出,(89)国税流字第534号《关于对平转高成品油差价征收营业税的通知》明确,对石油销售公司购进高价成品油转平价销售所出现的负差,可以从其经营成品油的正差中抵扣,本纳税期抵扣不完的负差可向下期继续抵扣。而对现行物资企业经营的计划内外物资串换业务,是否可以比照以上原则计征营业税,要求统一明确。为了有利于物资企业开展调剂品种业务,服务于工业生产,经研究,我们意见,对物资企业经营的计划内外物资串换业务,其平转议物资差价收入应按规定征税;其议转平物资的负差,允许从本企业经营批发业务的正差中抵扣,本纳税期抵扣不完的负差,可以向下期结转继续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
199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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