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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6-20 生效日期: 1996-06-20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1996]364号

黑龙江吉林山东湖北江苏浙江云南广东海南新疆广西北京天津上海市(省、区)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重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关于申请继续实行合并缴纳所得税的报告》(光发字[1996]090号)。考虑到中国广大集团的实际情况,现就该公司在1997年底以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资产控股100%的紧密层企业(名单附后),由集团总公司统一在北京合并纳税。

  二、中国光大集团汇缴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98号)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管。
  附:中国光大集团紧密层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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