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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执行核发《许可证》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9-21 生效日期: 1992-09-21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药联质字(1992)第377号通知发布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与《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不符。为此通知如下:
  一、药品生产(经营)合格证是药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一种形式,在审核批准发给法定的《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工作中如何掌握问题,卫生部在卫药发(90)第25号“通知”中已明确规定,请各地严格执行。

  二、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法行为的认定是卫生行政部门,而不是药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执法部门,要保护遵法守法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对取得《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企业的行政处罚和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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