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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函授、夜大学办学资格审批和专业备案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12-07 生效日期: 1992-12-07
发布部门: 教育部
发布文号:

根据全国成人高等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我委决定恢复函授、夜大学办学资格审批工作。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改革办学资格审批和专业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权限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主管部门审批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举办函授专科和夜大学本、专科的办学资格。国家教委审批普通高等学校举办函授本科的办学资格。国家教委以公布名单的形式确认函授和夜大学本、专科的办学资格。未确认资格的,学校不得安排招生。

  二、资格审批和专业备案的原则
  教育主管部门在审核、批准普通高等学校函授、夜大学本、专科办学资格和专业备案时,应根据我委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暂行工作条例》((87)教高三字002号)、《关于下放普通高等学校举办函授、夜大学专科教育审批权限的意见》((88)教高三字013号)、《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举办函授、夜大学专科教育审批权限下放后有关问题的通知》((89)教成字007号)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学校的办学条件和对函授、夜大学的投入。要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分工、合理布局的原则,确定各校函授、夜大学的服务方向、任务及专业设置。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学校建立函授站和招收函授生的地区,一般不得超出学校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举办函授、夜大学本科的学校,应为普通本科院校。其所设专业应是本校全日制现有本科专业。
  对教育主管部门超越审批权限,扩大批准范围和降低审批条件批准的函授、夜大学,国家教委将不公布其名单。

  三、对申报、批准办学资格文件和专业备案材料的要求
  学校拟举办函授本科办学资格的申报材料和增设、调整函授本科专业备案材料的格式及项目,分别按国家教委《关于办理普通高等学校举办函授和夜大学审批手续的通知》((87)教高三字012号)的附件1、3填写。
  学校拟举办函授专科、夜大学本、专科办学资格的申报材料和增设、调整专业备案材料的格式及项目,教育主管部门可参照该通知及附表格式制定。
  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函授专科和夜大学本、专科办学资格的文件应包括:学校全称、办学形式和层次、专业设置(名称、学制)、发展规模、招生对象和地区、开办时间以及要求等内容。
  教育主管部门向我委报送函授专科和夜大学本、专科专业备案材料应包括:学校全称、专业名称、学制、办学形式和层次、招生对象和地区等内容。

  四、申报时间
  教育主管部门应将学校举办函授本科的申报材料和教育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函授专科和夜大学本专科的文件以及专业备案材料,于举办函授、夜大学前一年10月31日前报至国家教委。在暂停函授、夜大学审批备案期间(1990年1月到1991年12月),向我委报送的函授、夜大学办学资格的有关资料应重新办理手续。

  五、函授、夜大学办学资格审批和专业备案工作是函授、夜大学管理的基础工作,与招生、颁发证书等工作密切相关,教育主管部门应切实负起责任,严肃、认真地做好这项工作。在实施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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