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国标委农轻[2005]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4年5月19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发布了强制性国家标准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以下简称《食品标签通则》)和GB13432-2004《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以下简称《特殊食品标签通则》),将于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现就上述两项国家标准实施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5年10月1日起所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其标签应符合《食品标签通则》、《特殊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2005年10月1日之前生产的预包装食品且标签符合GB7718-19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13432-1992《特殊营养食品标签》的,在保质期限内可以继续销售。
二、鉴于部分企业标签库存量较大,为减少企业损失,凡符合GB7718-19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13432-1992《特殊营养食品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标签,生产企业可以向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准后,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但最终期限不得超过2006年6月1日。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05年9月20日前将经核准的标签延期使用的预包装食品名单和最终期限汇总后报国家标准委,由国家标准委备案并统一公告。
三、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加强对企业的指导,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和培训,确保企业了解和掌握标准的内容;要加强标准的实施监督,使上述两项标准得到有效实施。对于标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及时反馈给国家标准委。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二00五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