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国标委计划[2005]6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解决我国国家标准总体技术水平偏低、结构不尽合理等问题,尽快建立科学合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标准体系,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于2004年3月开始对现行国家标准和计划项目进行全面清理。目前清理工作已经进入最后阶段,为保证清理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国家标准委决定对拟废止的国家标准进行公示,面向全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第一批拟废止国家标准的公示已经结束,从即日起开始对其余拟废止的国家标准进行公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批公示的拟废止国家标准包括64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和244项推荐性国家标准。
二、请在国家标准委网站(www.sac.gov.cn)上的'国家标准清理结果公示系统'中查询本批公示的拟废止国家标准目录,也可以用以下网址直接进入'国家标准清理结果公示系统':http://218.106.175.20/dbSAC/index.jsp。
三、此次公示截止时间为2005年9月15日,任何机构或个人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公示期限内在'国家标准清理结果公示系统'中向国家标准委提出。
二〇〇五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