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地税票[2004]159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以及我局发票改革工作方案的有关精神,经过审查认定,北京恒顺隆印务有限公司的资质证书齐全,生产设施、设备符合要求,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并已做出责任事故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承诺,具备了承印我局发票的资格。为此,市局决定向北京恒顺隆印务有限公司发放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票准印证》,作为我局发票定点承印企业。《发票准印证》有效期限为2004年3月1日至2009年3月1日。市局将对企业的发票承印资格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时间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