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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电力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9-28 生效日期: 1987-09-28
发布部门: 劳动人事部、水利电力部
发布文号:

为贯彻经国务院批准、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结合水利、电力行业的特点,制定了水利、电力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技师聘任制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实行技术职务的一项重要政策。这对鼓励工人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稳定工人队伍,发挥高级技术工人的作用,适应经济建设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批准、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结合水利、电力行业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地区、各部门必须贯彻执行《暂行规定》,加强领导,审慎行事。要明确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不是技术称号,不是高级技术工人的普遍晋升;技师必须严格按照任职条件、考核标准、比例限额,并根据生产岗位的实际需要,在生产车间、工段从技术复杂的工种的技术工人中进行考评、聘任。

  二、技师的职务名称
  技师是在生产岗位上,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技师的职务名称可按水利、电力生产、建设的专业(工种)确定,如汽轮机检修技师、电气安装技师等。

  三、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工种范围
  1.原则上为一九七九年原电力工业部颁布的《电力生产与火电建设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水电建设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和原水利部颁布的《水利水电建设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中所规定的最高技术等级为七级和八级的技术工种(具体工种名称附后)。
  2.由其他行业部门归口管理并列入技师聘任范围的工种。

  四、聘任技师的比例限额
  水利、电力行业聘任技师的比例限额控制在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技术工种的技术工人总数的百分之二以内。
  各电管局、直辖省(区)电力局、各省、市、自治区水利(水电)厅(局),水电建设局、物资局、流域机构等所属基层企、事业单位的具体比例限额,由各主管部门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根据各单位技术工人密集程度,技术工人素质等不同情况,在不突破规定的比例限额内分别核定,调剂使用。

  五、技师的技术(业务)考核标准
  1.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负责地做好本职工作;
  2.技工学校或其他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或经过自学、职业技术培训,达到同等水平;
  3.具有本工种技术等级标准中高级工的专业技术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
  4.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能够解决本工种关键性的操作技术和生产中的工艺难题。在发电、供电、送变电、水利、水火电施工、修造等复杂设备的安装、调试、检修、维护、运行以及事故隐患的防止和排除等方面,能起到重要作用;
  5.在水利电力生产、建设中,解决和处理过技术难题,并取得一定成绩;
  6.刻苦钻研技术,具有传授技艺,培训中、高级技术工人的能力;
  7.水利电力行业中属于其他行业部分归口管理并列入技师聘任制范围的工种,则按照其他行业部门规定的技师技术(业务)考核标准执行。
  在评审、聘任技师工作中,应对其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劳动态度、专业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进行全面考核,重点应放在工作成绩、解决实际技术问题和创新能力上。对于长期在生产第一线的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老技术工人的学历要求和理论水平的考核,可从实际出发,适当放宽。

  六、被聘任技师的职务津贴标准及福利待遇
  被聘任的技师,职务津贴按每月人均二十元的标准核定。具体津贴标准,在国家下达的聘任增资指标范围内,由各企、事业单位根据不同工种(岗位)的实际情况,在十五至二十五元幅度内自行确定。
  被聘任技师,可享受本单位工程师等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
  实行技师聘任制度,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实行技术职务的一项重要政策。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水电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要加强领导,建立强有力的领导和办事机构,有条不紊的开展工作,在抓好试点、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展开。
  
附:水利、电力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工种范围
、燃料、锅炉、汽轮机、化学运行与检修专业
电气、热工仪表及自动装置运行与检修专业
起重、焊接金属试验、热处理、制氧专业
水电厂及水利工程管理运行与检修专业
火电、锅炉、汽轮机、电气安装专业
送变电安装专业
线路、变电运行与检修专业
通讯、运动及营业用电专业
水工建筑专业
机电安装专业
施工机械运转、修理专业
施工机电专业
机械修配专业
水文专业
说明:表中所列工种仅按几大专业工种分类列出,其他专业(如水利、土建筑专业)与之相同的工种未重复单列,凡同类工种均可按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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