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吉建安[2005]30号
各市州、县(市)建委建设局、公用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吉林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供水供气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建城电[2005]89号)精神,深刻吸取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11.13"爆炸事故的教训,切实做好元旦、春节期间城镇供气行业的安全工作,保障社会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现结合供气行业冬春季安全生产的特点,做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提高对城镇供气安全工作的认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保持清醒头脑,消除侥幸心理和盲目乐观的态度,不断提高对燃气安全生产和安全供应工作的认识,充分认识加强城镇供气安全管理的紧迫性、重要性和艰巨性,明确并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增强责任感,将供气安全监管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落到实处,切实抓紧、抓实、抓细,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要确保供气安全工作认识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
二、立即开展城镇供气安全大检查
各地要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建立和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近期城镇供气建设和运行单位仔细查找生产管理环节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各燃气(管道煤气、天然气、液化气)生产和经营企业,要认真承担起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做好今冬明春燃气安全生产和安全供应工作,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要加强对燃气气源厂、输配管网、用户燃气设施的安全监督和管理,特别要加强对老旧燃气管网以及铸铁管线、调压站、阀门井、引入管等部位的检查。依法对违章占压燃气管道、燃气设施的建(构)筑物进行清理和拆除,消除安全隐患,杜绝因违章占压燃气管线引发的恶性安全事故。对一旦发生事故的,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请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将检查结果报与安全处,省建设厅将于十二月下旬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燃气安全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通报全省。
三、提高对城镇供气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建质[2005]106号)和省建设厅近期将下发的《吉林省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和完善城镇供气重大事故应急预案,明确职责、确定程序,加强应急响应和保障能力建设,建立城镇供气系统安全应急救援系统,有效处置突发事件的发生,将灾害损失减小到最低限度。要切实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配备安全生产必需的设备、仪器和防护器具,确保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正常生产运行。
四、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供气企业要进一步抓好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严格控制工艺运行和管网供气安全。根据《城镇燃气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等要求,科学组织运行和维修养护。要加强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的管理工作,建立专业化、正规化的巡检抢修队伍,对管线(网)周围有地下空间的要重点巡视,制定各种意外情况下的抢修预案。对管网要做到管清、管住、管好,实施有效的动态管理。对运行多年、老化和发生过重大事故的管段必须进行评估,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运行。
五、加大城镇供气安全宣传教育力度
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各种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和手段,宣传城镇供气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有效的管理措施,要及时对重大、特大供气事故予以曝光。企业要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岗位技能,落实岗位责任。加大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让广大群众了解供气安全知识,增强自我防范意识。
六、切实加强对城镇供气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维护社会稳定、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树立安全发展的观念,自觉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进一步加强领导,转变作风,狠抓落实,把安全供气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作为安全生产的头等大事来抓,不断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探索新形势下安全管理的规律,建立长期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实现供气安全生产状况的进一步好转。
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