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各市建委:
为简化行政审批环节,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首批下放行政管理和审批事项的通知》(皖政[2003]37号),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来皖承接业务备案登记下放各市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即日起,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来我省承接勘察、设计业务备案登记工作,由项目所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二、各地在办理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来我省承接勘察、设计业务备案登记时,应做到简化程序、方便操作、限时办理。备案不得收费。
三、本省勘察设计单位及中央驻皖单位在本省承接勘察设计业务,各地应免予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二○○三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