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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金山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四期工程管道监检资格的请示报告”的答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13 生效日期: 2001-11-13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发布文号: 质检锅函[2001]27号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上海金山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四期工程管道监检资格的请示报告”(沪质技监特[2001]8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根据国务院“三定”规定赋予的职责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行政部门管理压力管道安全监察监督工作,对压力管道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环节和进出口进行监督检查。

  2、我局从未授权中国石化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行使压力管道安全监察监督职责。也没有批准中国石化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及其所属的分站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资格。因此上述单位不能承担压力管道监督检验工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二00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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