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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按照有关规定在其龙井茶产品上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15 生效日期: 2002-03-15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根据《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我局通过了对杭州西湖区龙坞茶叶总公司等20家企业(见附件)提出的龙井茶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核,现予以公告。自即日起,上述20家企业获得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可按照有关规定在其龙井茶产品上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并依法接受监督。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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