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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利用经济制裁手段加强出版管理的请示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5-11-15 生效日期: 1985-11-15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文化部
发布文号:

  (一) 出版社违反规定,擅自出版应当限制的图书, 或超出批准的印数自行追加印数,其擅自出版或自行追加部分所得的非法收入,全部没收。重犯的并处以罚款。

  (二) 出版淫秽等违禁书刊以及非出版社单位(含报社、杂志社和其他单位)出版的各类图书,属于非法出版物,不准任何单位或个人经销,一经发现,其书刊和全部非法所得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并处以罚款,追究负责人的责任。

    (三) 印刷厂承印非法出版物的非法所得全部没收。情节严重的,并处以罚款,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上述规定由各地出版行政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分别执行,在编排、印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由出版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在流通领域发生的问题,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违反规定所牟取的非法所得和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交当地财政。北京地区发生的问题(包括中央一级单位),按上述分工原则,由北京出版行政管理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应当控制的图书门类、品种和执行时间,由国家出版局根据实际情况明文规定并通知出版、财政、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各级财税部门按出版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决定,监督执行。查处上述违章行为所需费用,经各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可在入库的罚没收入中20-30%以内退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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