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证监发字(1996)68号
天津通联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经查实,你公司无视国家法令,在国办发(1994)69号文件下发后,仍为客户从事境外期货交易开新仓527手,直到1995年9月才停止境外期货交易,严重违反了国办发(1994)69号文件关于“各期货公司均不得从事境外期货业务”的规定。为严肃法纪,保证我国期货市场试点工作的正常进行,经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处罚:
1.警告;
2.没收非法所得7905美元。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没收款项7905美元(按汇出当日汇率折合成人民币)汇交我会(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帐号018100583),统一上缴国库。
1996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