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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天津通联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违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6-17 生效日期: 1996-06-17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证监发字(1996)68号
 天津通联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经查实,你公司无视国家法令,在国办发(1994)69号文件下发后,仍为客户从事境外期货交易开新仓527手,直到1995年9月才停止境外期货交易,严重违反了国办发(1994)69号文件关于“各期货公司均不得从事境外期货业务”的规定。为严肃法纪,保证我国期货市场试点工作的正常进行,经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处罚:
  1.警告;
  2.没收非法所得7905美元。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没收款项7905美元(按汇出当日汇率折合成人民币)汇交我会(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帐号018100583),统一上缴国库。
1996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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