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证监上字(1998)136号
青海同仁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配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青海省证券管理办公室《关于报请复审青海同仁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申报材料的报告》(青证办[1997]字第029号)和《青海同仁铝业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全体股东配售14,333,480股普通股。其中向国家股股东配售8,913,480股,向法人股股东配售920,000股,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4,500,000股。
二、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进行配股,并在1998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
三、你公司向国家股股东和法人股股东配售的股票,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之前,暂不上市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