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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4-19 生效日期: 2006-04-19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
发布文号:

2006年4月3日,布基纳法索动物资源部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3月1日布基纳法索境内在家禽中发生H5N1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2006年4月6日,德国食品、农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部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通报,4月5日德国境内一家火鸡养殖场发生H5N1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为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布基纳法索、德国输入禽类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布基纳法索、德国进口禽类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销已经签发的从布基纳法索、德国进口禽类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2006年3月1日(含3月1日)后启运的来自布基纳法索的禽类及其产品,2006年4月5日(含4月5日)后启运的来自德国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2006年3月1日前启运的来自布基纳法索的禽类及其产品,2006年4月5日前启运的来自德国的禽类及其产品,经禽流感检测合格后方可放行。

  三、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布基纳法索、德国的禽类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在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布基纳法索、德国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交通员工自养自用的禽类,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布基纳法索、德国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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