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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逾期年检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告知程序问题的答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9-23 生效日期: 1999-09-23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逾期年检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告知程序的请示》(鲁工商法字(1999)19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 三十九 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暂行规则》第七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告知,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告知。只有采取其他形式无法找到当事人的,才可以采取公告形式告知当事人。否则,不利于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和听证权,也不符合法定的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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