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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确保实施的“成交价格”估价原则》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10 生效日期: 2001-12-10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1]18号
  从12月11日开始,我国将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中国海关将全面实施《WTO估价协定》,为了履行中国政府的承诺,确保实施《WTO估价协定》的“成交价格”估价原则,根据《海关法》第 五十五 条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自12月11日起废止1992年9月1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中第 条第3项关于按照进口货物的相同或类似货物在国际市场上公开的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的规定和第4项关于按照进口货物的相同或类似货物在国内市场的批发价格确定完税价格时,各项费用及利润综合计算定为完税价格20%的规定及计算公式。在按照第4项的规定确定完税价格时,其中各项费用(包括进口后的正常运输、储存、营业费用及利润)应以实际的客观量化数据为依据确定。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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