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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定额发票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11 生效日期: 2003-04-11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地税告[2003]1号

  为进一步加强地税发票管理,便于广大纳税人、财务人员及消费者辨别发票真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决定于2003年 
  6月1日起统一启用新版定额发票。现就新旧版定额发票换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新版定额发票的底色为浅蓝色网纹,采用发票专用纸印制。其防伪标志由温变图案、发票号码和专用水印纸构成,其主要特征如下: 
  (一)新版定额发票的发票联右上角增加椭圆形花边图案,图案中间套印"地税"二字,该图案在一定的温度(摄氏33-35度)下能改变颜色。用手指的体温对标志图案稍微加温,图案环状花边由紫色变成无色,图案中间部分由紫色变成红色,但"地税"二字颜色不变; 
  (二)新版定额发票的发票号码由9位数字构成,号码字体特殊,字迹圆润、清晰,排列整齐,用手触摸有明显的凹凸感; 
  (三)新版定额发票采用发票专用水印纸印制,在背光的条件下,可以很清晰地看到"SW"字样的菱形水印。 
  二、从2003年5月1日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各征收大厅均供应新版定额发票。纳税人可到各主管地税分局(所)的征收大厅领购新版定额发票。 
  三、纳税人尚未用完的旧版定额发票(含企业申请自印的定额发票)的使用截止至2003年5月31日。使用旧版自印定额发票的企业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自印新版发票的手续。 
  纳税人应当在2003年6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缴销旧版定额发票。 
  四、从2003年6月1日起,纳税人不得使用旧版定额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亦不得以旧版定额发票入帐,否则将依法予以处罚。 
  相关情况可拨打"123662"进行咨询。 
 
 
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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