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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市丙级测绘资质分级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17 生效日期: 2004-09-17
发布部门: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
发布文号: 测办[2004]106号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你委《关于制定〈北京市丙级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请示》(市规文[2004]103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国家测绘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修订发布的《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将测绘单位的资质等级明确划分为甲、乙、丙、丁四级。《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做出的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丙、丁级标准进行调整的规定,是指对标准进行的微调,而不是取消某一等级标准。对丙、丁级标准进行调整时,可以适度提高或者降低。提高标准时,丙级标准不应高于乙级标准、丁级标准不应高于丙级标准;降低标准时,丙级标准不应低于丁级标准。  请将修改后的《北京市丙级测绘资质分级标准》报送我局备案。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
2004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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