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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托幼园所收取代办费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1-25 生效日期: 2002-01-25
发布部门: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京价(收)字[2002]071号

市教委: 
  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2001年北京市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京财综[2001]2176号)规定,现将托幼园所收取园所代办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园所代办费(收费编码:174007001):每人每月日托20元,整托30元。此收费项目及标准只限于单位自办园所收取,市立、街道园所和体制改革园所不得收取。 
  二、上述收费单位需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应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本通知自发文日期起执行。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人民政府文教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控制托幼园所收费标准的通知》(京价(收)字[1992]第506号)文件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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