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价电传[2002]17号
各市物价局、省石油公司、中油销售江苏公司、扬子石化公司、金陵石化公司:
现将《国家计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计电[2002]4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家计委要求,南京市场90号无铅汽油零售中准价每吨由3075元提高到3315元,每吨提价240元;0号柴油零售中准价每吨由2745元提高到2985元,每吨提价240元。省内其它市场的汽、柴油零售中准价按南京市场的提价幅度相应调整,具体水平见附件一。
其他标号品种的油价由石油、石化两个集团公司按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二、各价区的具体零售价格,由石油、石化两大集团公司在上下浮动8%的幅度内制定,报我局备案。
三、批零差率水平和作价办法不变,仍按省物价局苏价电传[2000]14号文件执行。
四、成品油调价后,各地物价部门、石油供应部门要严格按国家计委的通知要求,周密部署,认真做好汽、柴油调价的各项准备工作。同时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市场油价的监督检查,对违价行为,要依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坚决查处。对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物价局联系。
五、以上通知从2002年5月4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