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国核安办〔2006〕9号
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延长〈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有效期的请示》(一重生发〔2006〕14号)收悉。经研究,意见如下:
(一)你公司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将于2006年3月18日期满。由于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不满足相关核安全法规要求被退回重新编写,直至2005年11月23日才受理并立项审查,致使换证审查时间不足四个月。
(二)我局主审单位机械院核设备安全与可靠性中心按照审查计划于2005年12月19日提出了第一批审评问题,你公司应按审查计划在2006年1月10日前回答,但至今仍未收到答复。
(三)你公司由于内部机构调整给换证工作造成的拖期,不能作为资格许可证延期的理由。并且你公司应将机构调整后修订生效的核质量保证大纲报我局。
(四)请你公司重视由于机构调整给目前核承压设备制造活动的核质保证管理和技术管理造成的影响,你公司应保证按照现行有效核质量保证体系开展核承压设备制造活动,确保核承压设备制造质量。
鉴于上述原因,我局决定不予受理你公司的延期申请。
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