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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严禁借名牌产品评价之名乱评比乱收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17 生效日期: 2001-08-17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国质检函[2001]3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随着《中国名牌产品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价管理办法》)的下发实施,各地在总结前几年推进名牌战略经验的基础上,在进一步落实质量管理职能,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名牌战略推进机制,注重市场评价,规范评价行为,制止乱评比、乱收费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近一段时间以来,在一些地方又发生了层层评比、乱评比并以此强行让企业加大投入、购置指定设备的现象。有些机构还以配合宣传名牌产品为名,搞变相营利性收费。为此,特就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开展名牌产品评价是推进名牌战略的一项具体工作,其目的在于培育名牌意识,引导企业争创名牌产品,通过市场机制约束规范企业行为,促使企业走持续发展的健康之路,不断提高竞争能力,有效应对国内、国际市场的激烈竞争。实施名牌战略,培育、扶持名牌产品是质检系统的重要任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牢固树立为企业服务、为经济发展服务的观念,通过全方位的有效服务,促使企业质量管理和实物质量水平的提高。 
  二、名牌产品的评价工作应严格按总局下发的《评价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名牌产品评价只分国家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除此之外不得搞任何其他形式和级别的评价。国家级和省级名牌产品的评价工作须在名牌战略推进机构的统一组织下,按统一的要求和规定,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并规范操作。要坚决制止层层评、到处评的做法。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把规范评价行为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培养高素质质检队伍的重要工作内容认真落实。总局将对此跟踪和检查。 
  三、开展名牌产品评价要遵循“市场评价为基础,中介机构为主体,政府积极推进、引导、监督为保证,用户满意度指数为主要指标”的推进机制,突出市场评价,强调企业自愿,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得向企业收费,不得搞行政审批。任何单位,都不得打着评价名牌的旗号以营利为目的,索取和收受企业钱财。一经发现,要给予严肃处理。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立即对本地区名牌产品评价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属于质检系统本身问题的,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对系统外进行的乱评比行为也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并积极协助处理,同时向总局报告。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建立长效机制,切实担负起对评价活动规范和监督的责任。确保通过客观、公正的评价,达到宣传、保护名牌产品,有效遏制假冒伪劣产品的目的。 
  上述规定也适用于质检系统各直属挂靠单位。 
 
 
2001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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