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鄂政发[2001]82号
《全省市县两级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市(州)、县(市)质量技术监督机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意见》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抓紧组织实施。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机构改革方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县乡人员编制精简的意见》(中办发[2000]30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市(州)县(市)乡(镇)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发[2001]5号)精神,结合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改革的目标是:明确职能,调整机构设置,精简人员,优化队伍结构,强化质量技术监督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两大职能,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法制完备、廉洁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质量技术监督体制。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明确职责,理顺关系的原则。为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要求,有利于从源头把好产品质量关,加大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力度,明确划分各级质量技术监督机构的职能,理顺工作关系,科学合理地制定岗位职责,强化责任,严格管理,依法行政,提高效率。
(二)精简效能,加强管理的原则。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要求,合理设置机构,有效配置资源,减少管理层次,促进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和安全监察职能的有效发挥,强化质量技术监督技术基础。
(三)完善机制,增强活力的原则。全面引入竞争机制,大力推行双向选择、考试考核和竞争上岗制度,加大轮岗交流力度,建立干部能上能下和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用人机制,优化队伍结构,提高工作效率。
(四)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区别行政机关、稽查机构与技术机构、经济发达地区与经济欠发达地区等不同情况,制定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做到政策统一与措施灵活相结合。
(五)积极稳妥,整体推进的原则。坚持积极稳妥的方针,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既要精简机构又要考虑合理、需要和适用,既要精简人员又要考虑实际承受能力和工作需要。要统筹规划、统一政策,周密制定配套措施,积极稳妥地整体推进,确保机构改革顺利实施。
二、转变职能
(一)划出的职能。将原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能划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二)理顺的职能。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要着眼于把好源头产品质量关,抓好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同时,要查处工商部门移交的在流通领域查出的属于生产环节引起的产品质量问题,依法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量监督管理、纤维质量监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质量监督,依法受理和查处各类投诉举报案件,组织开展省政府授权牵头负责的专项市场整治任务。
(三)转变的职能。实现政企、政事、政社分开,一是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办经济实体要与局机关脱钩,分清债、权、利,不允许新办任何经济实体;二是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与直属事业单位在人、财、物方面彻底脱钩,并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加强管理;三是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与所办的各类社会中介组织脱钩,将一些应由社会自我管理和调节的社会性事务,交给依法认定的社会中介组织承担;四是搞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该交给技术机构的事情要下放给技术机构。
三、调整机构
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实行垂直领导管理体制,即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由省局直接领导,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隶属于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机构级别与同级政府工作部门级别一致。
(一)调整直属机构设置。
1、市(州)、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设1个稽查分局,为市(州)、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直属行政机构。
2、管辖范围较大和任务较重的中等城市的城区根据工作需要可设1个直属分局,并加挂稽查队牌子,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直属机构。
(二)县以下一般不设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机构;现有在乡镇设立的质量技术监督站(所)原则上予以撤销。
(三)统一内设机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职能机构一般不超过8个;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职能机构一般不超过7个。市(州)、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机构要统一规范,其级别与同级政府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相一致。
(四)全省质量技术监督技术机构按科学合理、不重复建设的原则设置。公益型、研究型技术机构核定为全额拨款事业机构。
(五)审批程序。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副处级以上的行政、执法机构和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和领导职数的确定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研究后报省编办审核、省编委审批,其内设机构以及正科级以下的行政、执法机构和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省编办审批。
四、精简人员
全省市(州)、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定行政编制1620名(不含武汉市),各级具体数额由省编办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分解、下达。
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人员分流安排工作要在2003年年底前完成。
五、领导职数
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导职数统一按1正3副、纪检组长和总工程师各1名配备;省直管市、林区、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导职数统一按1正3副、纪检组长1名配备。
六、临时人员、非在编人员清理清退和超编人员分流
(一)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结合实际,区别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和措施,清理清退非在编人员和临时人员。
(二)多途径分流机构改革后的超编人员,鼓励职工按政策离岗退养、提前退休、学习培训和到基层、企业、事业单位工作,鼓励自愿辞职。
七、组织实施
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机构改革工作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部署,按照管理权限分级组织实施。市(州)、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机构改革工作于2001年12月下旬开始,2002年上半年结合。改革完成后,各市(州)、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写出机构改革总结报告,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检查验收,并将有关情况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
关于市(州)、县(市)质量技术监督机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县乡人员编制精简的意见》(中发办[2000]3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技术监督局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1999]7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鄂政办发[2000)61号文件精神。现就市(州)、县(市)质量技术监督机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制定全省市(州)、县(市)质量技术监督机构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简称“三定”方案),要根据精简、统一、效能,加强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以及体现政事分开的原则,以适应加入WTO新形势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适应全省质量技术监督垂直管理体制的需要,有利于为全省经济建设和企业服务,有利于精干公务员队伍,有利于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精简机构、提高效率。
二、主要职能
市(州)、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主要职能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
(二)负责《计量法》、《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政策规定职责的贯彻实施和行政执法。
(三)负责质量工作的宏观指导,贯彻实施国家《质量振兴纲要》、《湖北省质量振兴实施计划》,研究拟定本行政区域的质量发展战略;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组织对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组织实施精品名牌战略。
(四)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组织实施省局部署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省局批准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调解和处理质量纠纷。
(五)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宜传贯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并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六)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组织开展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和量值传递;按规定查处计量违法行为,组织计量仲裁检定,调解计量纠纷。
(七)负责宣传贯彻GB/T19000-IS09000系列标准,积极推进质量认证工作,并按省局的部署,对质量认证中介机构的行为和认证标志的使用进行监督。
(八)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九)负责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按规定组织查处产品质量、标准化和计量违法行为。受理消费者投诉和举报,受理工商部门移交的在流通领域查出的属于生产环节引起的产品质量问题,并依法组织查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承担同级政府打假办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打假”工作,完成政府授权牵头的市场专项整治任务。
(十)按照授权负责本系统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十一)按照规定负责本系统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等有关管理工作。
(十二)组织制定和实施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规划、计划。组织协调行业和专业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管理和指导本系统的科技工作。组织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宣传、教育、培训、信息工作,组织实施相关专业职业资格的有关工作。指导挂靠社团和中介组织的工作。
(十三)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机构设置
(一)市(州)、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内部机构设置
1、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同级人民政府所属一级机构平行,局机关内设职能机构名称统一称科(室),机构总数一般不超过8个,具体为:办公室、计划财务及科学技术科、人事劳动科、质量科、监督科(挂执法科牌子)、标准化科、计量科、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科。
2、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同级人民政府所属一级机构平行,局机关内设职能机构名称统一称股(室),机构总数不超过7个,具体为:办公室、人事劳动股、质量股、执法股、标准化股、计量股、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股。
3、市(州)、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机关党委和纪检、监察等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二)市(州)、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机构的设置
市(州)、县(市)和神农架林区设立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称××市(州、林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为市(州)、县(市)和神农架林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直属行政机构。
(三)根据工作需要,管理范围较大和任务较重的中等城市的城区可设立1个直属分局,称×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区分局,并加挂稽查队牌子。
(四)少数有行政职能的特殊行政区划的行政机构设置,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报请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批准。
(五)事业单位的设置。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事业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由省编办另行研究、确定;县(市)和林区局要逐步进行改革,原则上只设立一个综合性的技术机构。
四、人员编制
(一)全省市(州)、县(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核定行政编制1620名(不含武汉市),具体数额由省编办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分解、下达。
(二)经批准后设置的事业单位的事业人员编制和市(州)、县(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机构的工勤人员使用的事业编制,由省编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研究、核定。
五、审批
各市(州)、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规定制定本局“三定”方案。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各级局的主要职责;行政科(股)室、直属分局、稽查分局(包括管辖范围、办公地点)和事业单位的设置及主要职责;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数。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质量技术监督“三定”方案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三定”方案经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后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六、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机构的改革
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机构的改革,可参照本方案,结合武汉市实际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