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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逾期贷款利息处理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8-04 生效日期: 1988-08-04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发布文号: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深圳、成都、南京市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88]304号批复中国银行的“关于逾期贷款利息处理问题的批复”转发你们。根据批复精神,专业银行到期不能归还人民银行贷款的逾期贷款所加计的利息,应列入成本。该项利息我行以“营业支出”科目“借入人民银行资金利息支出户”核算。 
  以上请转知所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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