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施对韩国木质包装采取紧急检疫措施公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2-22 生效日期: 2002-02-22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国质检动联[2002]36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实施2002年1月22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林业局、海关总署、外经贸部联合发布的对韩国输往中国货物的木质包装采取紧急检疫措施的第5号公告,切实保护我国森林、环境及旅游资源,使此项措施对贸易的影响降到最小程度,现通知如下: 
  一、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对来自韩国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工作,按照联合公告要求和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进行抽查和检疫(参照1999年发布的第14号局令执行)。 
  二、各入境口岸海关要加强对来自韩国货物的监管力度,对来自韩国的货物,不论是否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海关一律加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申请转关的货物,由指运地海关凭指运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三、对途径港、澳或第三国(地区)中转、航空货运或通过携带、邮寄等方式进境的韩国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管,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自2002年2月20日起对离开韩国输往中国的货物开始实施紧急检疫措施和本通知的规定。 
  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协作与配合,共同做好2002年第5号公告的实施工作。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和报告。 
 
 
2002年2月22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0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