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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换(发)部分抽油设备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01 生效日期: 2002-04-01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国质检监函[2002]1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做好换(发)部分抽油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继续对抽油设备中的抽油机、抽油杆及其接箍、抽油泵(以下简称“三抽”)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二、设立“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部分抽油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抽油设备审查部)。审查部设在国家油气井口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石油钻采炼化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派员参加审查部工作。审查部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承担换(发)“三抽”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有关事宜。其具体职责如下: 
  1.负责起草《抽油机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抽油杆及其接箍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抽油泵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2.组织或配合组织向企业宣讲换发“三抽”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指导各审查组按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审查; 
  3.审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 
  4.组织或配合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5.对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进行审查汇总,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资料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6.承担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后,应将企业申请资料交审查部处理。其他有关事项可与审查部联系。 
 
 
2002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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