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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区(市)人民政府支持烟草行业发展目标责任考核及奖惩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3-21 生效日期: 2006-03-21
发布部门: 湖北省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区(市)人民政府支持烟草行业发展目标责任考核及奖惩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区(市)人民政府支持烟草行业发展目标责任考核及奖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关于区(市)人民政府
支持烟草行业发展目标责任考核及奖惩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随州烟草行业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市州人民政府支持烟草行业发展目标责任考核及奖惩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函〔2005〕41号)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支持烟草行业发展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各区(市)人民政府支持烟草行业发展,完成烟草销售年度目标任务情况进行考核,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实施奖惩。
  第三条 区(市)人民政府支持烟草行业发展目标责任的考核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年度实施。从2006年开始,每年第一季度,对区(市)上一年度的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四条 各区(市)要积极组织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烟草等部门加强本地卷烟市场整顿,对非法“三烟”和不法烟贩实施有效打击,切实维护合法权益。
  第五条 销售考核以市烟草公司下达各区(市)烟草公司卷烟年销量计划指标为责任目标,并适当考虑卷烟销量比上年实际销量增减的因素。
  第六条 对完成年度责任目标考核任务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将拿出年度卷烟销售专项转移支付奖励资金,对其实施专项激励性奖励。
  第七条 对没有完成年度责任目标考核任务的区(市),市政府严格按责任目标考核要求,相应扣减该区(市)的其他转移支付资金。
  第八条 各区(市)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奖励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对所属乡(镇)的具体考核奖惩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卷烟市场整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卷烟市场整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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