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绍市委办发[2008]50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精神,根据浙委办(2007)9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机构编制的集中统一管理
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要坚持集中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一支笔”审批制度。凡涉及管理体制变动,职能调整,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增减等事项,由各地各部门专题请示,统一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按程序报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党委、政府审批。地方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有关群众团体机关的机构编制参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进行管理。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决定机构编制事项。
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审批程序和权限。市级党政工作部门及副处级以上行政机构的设置和调整、正处级事业单位的设置由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县(市、区)党政工作部门及副科级以上行政机构的设置和调整、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的设置,由县(市、区)报市机构编制部门按程序办理。县(市、区)可在上级核定的行政编制总额内合理分配和调整使用同一行政层级行政编制。不同层级之间行政编制的调整使用要逐级上报,由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报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县(市、区)事业编制由同级党委、政府或编委审批。
除专项机构编制文件外,各地各部门制定文件、起草领导同志讲话、召开会议(包括各类领导小组会议、协调会议、部门会议)不得就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确需增加和调整机构编制的,必须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由机构编制部门专项办理。上级业务部门不得干预下级部门的机构编制事项,不得要求下级部门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机构或提高机构规格,不得要求为其业务对口的机构配备或增加编制,不得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干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各业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不得作为机构设置、编制核定的依据。
二、严格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1.合理配置职能。各地各部门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严格按照“三定”规定和“权责一致”原则,切实理顺行政机构之间的职责关系,规范行政机构职能,明确其应承担的责任。行政机构的具体职责可以参照上级业务部门的职责范围合理确定,但不要求上下完全对应。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按照“一件事情由一个机构管理”的原则,相同或相近的职责原则上交由一个机构承担,确需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承担的,应当分清主管和协办,明确责任和工作程序。部门之间对职责划分和工作衔接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机构编制部门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部门报同级党委、政府或编委决定。
2.规范机构设置。行政机构设置应当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以职能的科学配置为基础,按照“精干、高效”的要求综合设置。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控制机构数量,除中央和省有明确要求外,一般不新增机构,不得突破批准的机构限额。确因工作需要调整机构的,严格按照“有增有减”和“撤一建一”的原则,并按规定程序办理,严禁自行增设机构和提高机构规格。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要保持相对稳定,因工作任务确需调整的,原则上按“撤一建一”的方法进行。各部门不得自行变更内设机构的规格和名称。行政机构一般不设置二级内设机构。各县(市、区)一般不设置部门管理机构。乡(镇)党政机关按照职能归口设置综合性办公室。
规范合署机构和挂牌机构设置。合署办公的行政机构,人、财、物必须实行统一管理,并只能设一个党委(党组)和一名正职领导,不得搞“明合暗分”;严格控制行政机构增挂牌子,确因法律法规或工作需要挂牌的,按规定程序办理。不得把挂牌机构作为实体机构,另行确定机构规格、领导职数,也不得以挂牌机构名义配备主要领导。
3.控制编制总量。行政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分级管理。越城区编制由市分配下达。各县(市、区)不得擅自突破上级下达的编制,自行核定行政编制,也不得把事业编制用于党政机关。职能调整和任务增加的部门,所需编制原则上应通过内部调剂解决。不得挤占或擅自挪用专项编制、单列编制。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核定编制,所需工作人员由承担具体工作的行政机构内部调剂解决。
加强编制清理工作。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清理核销各类自定编制和混用的事业编制,对超过上级下达行政编制的现有人员,通过自然减员等办法逐步消化解决,确保到2011年实现行政编制数、实有人数、财政供养数的一一对应。今后,各级行政机构不允许出现新的混用、挤占、挪用或者自行设定其他类别的编制。
乡镇行政事业编制由省实行总量管理。其编制总量的调整,由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确保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在“十一五”期间只减不增。
加强领导职数管理。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的领导职数必须严格按照同级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三定”规定或机构编制方案执行,不得自行调整和变更,不得超职数、超机构规格配备领导干部。行政机构的党委(党组)书记应由本单位党员行政正职担任,行政正职不是党员的,可由本单位党员行政副职担任。事业单位(除学校、医院等上级有规定外)的党委(支部)书记一般不单独核定领导职数,原则上应由本单位党员行政正职担任。
4.加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稳步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规范和科学设置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要严格界定职能,从严核定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确定机构规格;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要加强统筹规划,合理结构布局,优化资源配置。对同一归口部门内职能交叉重叠、相同或相近的机构,要予以归并和重组。中介服务类和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要逐步转企改制,退出事业单位序列。今后,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外,各地各部门不得将行政职能转由事业单位承担,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乡镇事业单位要与乡镇党政机构设置统筹考虑,综合设置,乡镇不再设立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事业编制的核定,上级已有定编标准的,按照标准并结合当地实际从严核定;没有定编标准的,要按照精简高效和有利于事业发展、有利于优化结构的原则,并综合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合理定编。新设置的事业单位所需编制,以及现有事业单位增加编制的,一般应首先通过内部整合和调剂解决;无法调剂解决的,要严格按程序办理。
三、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和机制
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建设。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央、省有关机构编制管理的法规、文件,切实做好现有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和文件的清理、修订工作,不断提高机构编制管理水平。加强机构编制标准的研究工作,按照国家和省出台定编标准,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实施办法。严格执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逐步推进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强化对各级各部门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的动态监管,不断完善管理手段,推动管理创新。凡按规定批准设立的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都要实行定编定员,确保具体机构设置与按规定审批的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与批准的编制和领导职数相对应。
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协调约束机制。各级组织、人事、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机构编制部门做好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组织人事部门要严格按照核定的编制、领导职数考录和调配人员、确定工资,把好入口关。财政部门要在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同意设置的机构和核定的编制范围内,安排预算和核拨经费。劳动保障、公安、银行等部门要依据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事项,办理相关手续。对未按审批程序和权限设立的机构,财政部门不得纳入政府预算范围、核拨经费,银行不得开设账户,劳动保障部门不得办理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除国家和省规定的政策性安置人员外,对超编进入的人员,组织、人事等部门不得办理进人手续,财政部门不得核拨工资,公安等部门不得办理户口迁移等手续。
四、加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力度
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制度。认真贯彻中编办、监察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进一步完善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问题的举报受理制度,加强“12310”机构编制监督举报电话和群众来信来访的受理工作,不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检查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中存在的问题,查处机构编制违法行为。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加强与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建立协作机制,构建上下联动、部门协调配合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体系,共同维护机构编制纪律的严肃性。
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应当每年组织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开展机构编制管理自查自纠,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专项督查,重点督查贯彻落实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情况。
加大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问题的查处力度,严格责任追究。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违反机构编制规定的问题,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或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汇报,提出处理意见。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地区和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纠正并进行通报批评。对于需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主管部门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上级业务部门以下发文件、召开会议、签订责任书、批资金、上项目、搞评比、打招呼等方式干预下级部门机构设置、职能配置的人员编制配备的,要严肃查处。
五、加强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国家政权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来对待。要切实抓好中央、省有关机构编制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关心支持机构编制部门的工作。要加快职能转变,推进体制改革,改进管理方式,整合资源,挖掘潜力,从源头上控制机构编制增长。各级领导要提高认识,增强机构编制管理意识,带头遵守机构编制管理规定。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在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履行职责,努力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创新和完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把关、协调、监督等职能作用。要加强机构编制部门自身建设,不断提高领导班子及干部队伍的素质和能力,进一步强化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基层群众服务的意识,努力当好各级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促进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健康发展。
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