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沈劳社发[2008]32号
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各定点医院、参保单位:
为加强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决定对我市特殊病种门诊治疗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病种范围
将PCI(PTCA)术后6个月的抗凝治疗,调整为术后12个月(仅限术后12个月的)。
二、统筹基金人均定额
统筹基金人均定额由原来按年定额结算调整为月定额结算,统筹基金月人均定额标准如下:
1.糖尿病(具有合并症之一者)、高血压合并症、冠心病(陈旧性心肌梗塞)、PCI(PTCA)术后12个月的抗凝治疗为360元。
2.尿毒症患者血液透析治疗为3600元,尿毒症患者腹膜透析治疗为3000元。
3.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统筹基金人均定额标准(见附件)。
三、对经认定同时患有糖尿病(具有合并症之一者)、高血压合并症、冠心病(陈旧性心肌梗塞)、PCI(PTCA)术后12个月的抗凝治疗两种特病及以上的,在统筹基金月人均定额基础上,每月增加50元。
四、实行月定额结算后,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五、门诊特病患者当月未发生统筹基金或大额基金支付的,不得给予定额结算。
六、承担抗排斥门诊治疗的特病定点医院,当年因抗排斥治疗超定额部分,由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核,对审核确认属合理的超支部分,可以给予二次结算。具体结算比例另行制定。其他门诊特病统筹基金超支不补。
七、将丝裂霉素列入膀胱灌注门诊治疗特病用药范围;肝素列入尿毒症透析门诊治疗特病用药范围;西罗莫司(雷帕鸣)口服常释剂列入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门诊治疗特病用药范围。
八、符合《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就医管理办法》(沈劳社发[2007]27号)规定的人员,其门诊特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结算标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其他事宜按原规定执行。
九、本通知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2006年下发的《关于调整治疗型家庭病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有关政策的通知》(沈劳社发[2006]44号)和《关于沈劳社发[2006]44号文件执行时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劳社函[2006]49号)规定与本通知精神不相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其余仍按原规定执行。 附件:沈阳市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统筹基金人均定额标准(略)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