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穗价[2008]209号
市市容环境卫生局,各区、县级市物价局:
为加强我市农村清洁卫生费的管理,规范我市农村清洁卫生收费行为,促进农村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现就我市农村清洁卫生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村清洁卫生属于公益性事业,收取的清洁卫生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鼓励经济条件较好的村向村民和外来人员免费提供清洁卫生服务。
二、村委会向辖区内的企业、单位、村民和外来人员提供清洁卫生服务,确需收费的,由村委会按城镇清洁卫生费收费项目,在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城镇清洁卫生费收费标准下制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三、规范收费行为。农村清洁卫生费收取应按照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取。收费必须一视同仁,不得只向外来人员收取。未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收费不得执行。清洁卫生费收费主体应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收费对象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定期公布清洁卫生费的收支情况。
本通知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物价局反映。 二○○八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