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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物价局关于餐饮业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29 生效日期: 2008-01-01
发布部门: 山东省青岛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青价格[2007]291号

各区、市物价局:
  我市自1997年对餐饮业价格实行价格等级管理以来,为规范餐饮业市场的价格行为,制止暴利行为发生,保护合法有序竞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餐饮业市场机制、经营者价格行为的日趋完善和规范,按照《价格法》和省物价局的有关规定,现将餐饮业价格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餐饮业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者应自觉地遵照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有关规定,对经营的餐饮商品价格及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并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消费者的监督。原餐饮业价格等级制定的最高内扣毛利率、最高差价率和服务费等规定废止。
  二、原确定的餐饮业价格各等级店,现仅作为该店餐饮业价格管理规范的标志。若出现消费者投诉价格违法问题,经查实后,将撤消餐饮业价格管理规范店记录。
  三、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原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青岛市餐饮业价格等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价农〔1997〕206号)和《关于印发〈制止餐饮业牟取暴利实施细则〉的通知》(青价农〔1999〕118号)同时废止。
200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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