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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15 生效日期: 2007-10-15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厦府[2007]36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9号)及省政府相关通知要求,我市决定从2007年10月开始实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文物是国家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文物普查是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国家历史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础工作。开展文物普查是为了全面掌握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特征、保存现状、环境状况等基本情况,为准确判断文物保护形势、科学制定文物保护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开展文物普查,有利于合理、准确划定文物保护范围,完善文物档案管理,促进文物保护机构建设,提高文物保护管理整体水平;有利于发掘、整合文物资源,充分发挥文物在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有利于培养锻炼文物保护队伍,增强全民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二、普查的范围和内容
  此次普查的范围是我市范围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普查的内容以调查、登录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同时对已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了解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及环境的基本情况,尤其是量化指标、保存状况和环境现状及其变化情况。编制普查档案和普查报告,公布我市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并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中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确定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或涉台文物古迹。
  三、普查的时间安排
  此次普查从2007年10月开始,到2011年12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07年9月30日。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为加强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厦门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各区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做好本辖区文物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五、普查的经费
  普查所需经费由市、区两级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
  六、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凡在使用和管理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配合普查机构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信息。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市、区普查机构要通过实地调查准确填报普查信息,确保普查质量。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七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厦门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郭振家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罗才福 市文化局局长
      黄文辉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林书春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成 员:吕聪成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副书记
      黄珠龙 市财政局总会计师
      赵燕菁 市规划局局长
      梁吉友 市公安局副局长
      李云丽 市文化局副局长
      林晓辉 市统计局副局长
      林树枝 市建设与管理局副局长
      陈林灵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副局长
      林锦星 市测绘信息中心副主任
      王文杰 市交通委员会副主任
      王维平 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
      傅一民 市民政局副局长
      邹国荣 市水利局副局长
      蔡永华 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副局长
      姜元德 市贸易发展局党组副书记
      严 琪 市旅游局副局长
      方胜国 市海洋与渔业局党组副书记
      葛向勇 市方志办主任
      许启华 厦门水警区政治部副主任
      吴训标 厦门警备区后勤部副部长
      王路奇 73111部队政治部副主任
      潘少銮 思明区政府副区长
      傅晓春 湖里区政府副区长
      张剑鸣 集美区政府副区长
      何伯星 海沧区政府副区长
      李 虹 同安区政府副区长
      齐晓玲 翔安区政府副区长
      郑惠生 鼓浪屿一万石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局,负责文物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市文化局副局长李云丽兼任办公室主任。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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