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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等单位《关于提高革命“五老”人员及“五老”遗孀定期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19 生效日期: 2007-10-19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厦府[2007]36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提高革命“五老”人员及“五老”遗孀定期生活补助标准的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七年十月十九日

关于提高革命“五老”人员及“五老”遗孀定期生活补助标准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安排好革命“五老”人员及“五老”遗孀的生活,使他们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现就提高我市革命“五老”人员及“五老”遗孀定期生活补助标准特提出意见如下:
  一、补助对象
  本市革命“五老”人员及“五老”遗孀。
  二、补助标准及执行时间
  (一)补助标准
  城市“五老”人员450元/月•人;农村无依靠“五老”人员390元/月•人;农村有依靠“五老”人员335元/月•人;“五老”遗孀为225元/月•人。
  (二)新的补助标准从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三、发放办法
  各区民政部门要及早做好用款计划及统计工作,按原经费支出渠道,及时将革命“五老”人员及“五老”遗孀定期生活补助金发放到位。
  四、资金来源
  补助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承担。
  五、相关部门职责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落实所需资金。
  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做好补助金发放工作。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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