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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汕头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中心城区石油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05 生效日期: 2007-11-05
发布部门: 广东省汕头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汕价[2007]207号

汕头中心城区燃气经营单位:
  受近日国际原油市场价格持续上涨的影响,我市液化石油气进货价格大幅飙升,为解决价格倒挂矛盾,保障市场气源和正常供应,市物价局决定从11月6日起调整中心城区石油气销售价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散装和瓶装液化石油气
  1、各批发单位供应中心城区散装每吨最高不超过7180元,15公斤装(净重14.5公斤)批发每瓶最高不超过107元。
  2、中心城区门店零售15公斤装(净重14.5公斤)中准价为112元;10公斤装(净重9.5公斤)中准价为74元。在上述零售中准价格基础上,各经营单位可在下浮4%幅度内(暂不上浮)根据实际自行制定实际销售价。
  二、管道石油气
  居民用户管道石油气销售价新用户每立方22.0元(11月份抄表用气按调前、调后综合结算价21.8元);老用户每立方20.0元(11月份抄表用气按调前、调后综合结算价19.8元)。居民用户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暂不变。
  三、根据有关规定精神,澄海、潮阳、潮南区和南澳县仍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管理和调整。
  四、各批发经营单位要积极组织货源,保质保量供应,严格执行规定价格,接受各方监督,共同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和经营秩序。
  五、各经营单位应于11月16日前到市物价局价格监测中心(外马路汕头商厦8楼)换领石油气价目表,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各级物价部门要继续加强液化石油气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种违价行为,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

二00七年十一月五日

附件1: 汕头中心城区石油气零售价格表 (自2007年11月6日起执行)    

中准价

(元)

下浮4%

备注

15公斤瓶装(净重14.5 公斤/瓶)

112.00

107.50

含钢瓶检测费1元
  说明:1、在上述中准价基础上,各经营单位可在下浮4%幅度内(暂不上浮)根据实际自行制定销售价。      2、本表所指汕头中心城区范围为金平、龙湖、濠江区。    附件2: 汕头中心城区管道燃气销售价格表 (自2007年11月6日起执行)     

居民新用户

价格(元)

老用户

备注

优惠价格

优惠办法

管道液化石油气(立方米)

22.00

20.00

在5年内(其中已安装尚未开通的用户从开通之日起计)按300立方予以每立方2元的气价优惠。 11月份抄表用气综合结算价新老用户分别为21.80元和19.80元。
管道天然气(立方米)

4.70

4.10

在5年内(其中已安装尚未开通的用户从开通之日起计)按1000立方予以每立方0.6元的气价优惠。 现行价格暂维持不变,按市物价局汕价[2007]168号文规定执行。
  说明:1、工商等其它用气暂由供求双方协商定价,今后视情况变化再予以调整。   2、老用户范围指2006年12月26日前已缴交(含已签订合同)燃气管道建设配套费用的用户,其余为新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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