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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城乡中小学教学用电范围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17 生效日期: 2006-10-17
发布部门: 山东省青岛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青价格[2006]181号

青岛供电公司,各区、市物价局、供电公司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城乡中小学教学用电范围的函》(鲁价格函[2006]8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6年10月17日

附: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城乡中小学教学用电范围的函

各市物价局,山东电力集团公司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华北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228号)和省发改委、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电价的通知》(鲁价格发[2006]129号)精神,城乡中小学校教学用电价格统一执行居民生活电价。经请示国家发改委同意,现将城乡中小学校教学用电范围明确如下:
  城乡中小学校教学用电是指: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全日制小学、初中、高中、职业高中、职业中专,除校办企业、出租房屋等盈利目的以外的用电。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3]13号通知中“幼儿园(班)的公用事业费(煤、水、电、供热、房租等费用)按中小学的标准收缴”的规定,幼儿园、托儿所与教学有关的用电价格应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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