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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交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路建设施工单位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28 生效日期: 2003-04-28
发布部门: 山西省交通局
发布文号:
各市(地)交通局、省公路局、高管局、各高速公路建设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对各公路施工现场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确保各工点施工人员、技术与管理干部的身体健康和工作、生活的正常进行,根据交通部《关于加强公路工程施工现场防控非典型肺炎工作的紧急通知》精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做好对“非典”相关知识的宣传工作,组织施工人员、技术与管理人员认真学习《传染病防治法》和预防“非典”的相关知识,提高对“非典”的认识及自我防护能力。各单位可通过报纸、电视、网络媒体了解“非典”防治的相关信息,并通过会议、印发小册子及黑板报等形式传达到全体施工、管理人员。 
  二、要充分考虑落实“非典”防治措施,工地办公室、宿舍要经常通风换气,并组织人员定期进行消毒,保持工作、生活环境清洁卫生。加强对各工点施工、管理人员的卫生保健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在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的指导下,为现场施工、管理人员统一配发预防药品和温度计、口罩等防护用品,做到提前预防。 
  三、各单位“非典”领导组要经常到施工现场检查非典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各重点公路公司、施工、监理、项目部及民工集中居住区等都要设立留验室,加强对流动人员的管理和监控。 
  四、建立健全“非典”防治相关制度。各单位实行首见报告制,发现疫情及时上报、及时治疗、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建立施工人员流动登记制度,一旦发现“非典”的发病症状,要立即与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取得联系,及时送医院检查、确诊、治疗,并做好该疑似病人及与其接触人员的隔离检查工作;保证信息畅通,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如有疫情,立即报厅重点办和“防控办”等相关部门。 
  五、要关心外国专家和民工的身体健康,开展医疗救助。要经常对外国专家进行体检、慰问,保证防治措施到位;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对经济困难的“非典”患病民工,各单位要先行垫付资金,不得有一个患病民工因经济困难得不到医治。绝不能把“非典”病人和疑似病人推回原籍和推向社会。 
 
 
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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