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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松脂采集加工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01 生效日期: 2007-06-01
发布部门: 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

《攀枝花市松脂采集加工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9月27日市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5月28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修订,现重新颁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刘晓华
二00七年六月一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松脂采集加工管理,有效、持续地利用松脂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地方政府规章(1)条    

    第二条 在攀枝花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松脂采集和加工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松脂采集加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采脂区域由具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设计单位作松脂采集规划,根据规划确定年度作业区域。采集规划应包含松脂资源情况、采脂范围(明确四至界限)、面积、采集数量、采集要求、监管措施、采脂作业设计图等内容。

    第五条 二滩库区第一层山脊以内、铁路公路两旁30米范围内以及林业主管部门区划为不宜采脂的地区,不得进行采脂生产活动。

    第六条 国有林的采脂权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
  集体林的采脂权应当实行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收益归集体所有。

    第七条 松脂采集人应与林权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签订补偿协议,并按规定交纳育林基金。

    第八条 实施采脂作业前,林业主管部门、采集单位、林权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三方应现场划拨采脂区域,采集时间、单位、区域、数量应当在采脂所在地进行公示。

    第九条 采集单位应按照《林业部松脂采集规程》的要求,对采脂工人进行技术培训,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后发给上岗证,方能采脂。

    第十条 松脂采集生产企业应按季向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松脂采集加工情况。

    第十一条 对违法、违规采集松脂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问题由攀枝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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