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浙江省杭州市物价局关于开展2006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验审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03 生效日期: 2007-04-03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杭价费[2007]63号

市级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收费验审工作的意见》(浙价成[2007]61号),现就开展2006年度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验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审范围
  (一)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
  (二)开展有偿服务的事业单位和非企业组织;
  (三)按规定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提成、分成的部门和单位。
  二、验审重点
  (一)国家和省、市明令取消或降低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是否已停止收费或降低标准;
  (二)收费单位在收费过程中有无扩大收费范围、擅自设立或分解收费项目的行为;有无擅自提高和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是否按文件规定的起讫时间收费,有无增加收费频次的行为;
  (三)收费单位是否已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办法和制度,有无完善、规范的收费操作程序;
  (四)收费收入是否按规定缴存财政专户或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规定用途使用;有无隐瞒收入、虚报支出等虚假行为;
  (五)收费单位是否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财政票据,是否按规定的项目填写;
  (六)收费单位是否按规定要求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三、时间安排
  全市收费验审工作从2007年4月上旬开始,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4月20日前为宣传发动和收费单位自查阶段;第二阶段:4月20日至7月底为重点验审实施和整改建制阶段;第三阶段:8月为总结汇总建档阶段。验审采取收费单位送审和验审办上门验审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四、工作要求
  (一)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系统(本单位)收费验审工作的指导,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好收费验审工作,督促各收费单位开展好收费自查工作。为落实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要求,各收费单位在填写验审自查表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用黑颜色笔填写表中的空格(白)处相关内容,所有要素均要填写齐全完整,没有的内容可填无;2、严格按照具体的收费项目分项填写收费金额,不能只笼统填写收费总额,否则无法进行统计汇总;3、每份表格都要加盖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要签字或盖章,填报人姓名和联系电话要填写清楚;4、自查表一式三份于4月20日前报送(邮寄或市府交换箱转送)市收费验审办公室(市物价局),对不符合要求的自查表将退回重新填写。
  (二)今年收费验审将对执行收费政策好,能积极配合收费验审工作的单位给予免审。对上年度未列入重点验审的单位及一些重点行业的部门和单位将进行重点验审。对在验审中发现有问题的收费单位,除责令整改外,将视违规性质,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三)2003年我省换发的《收费许可证》已到期,今年上半年将根据重新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对市级单位《收费许可证》实施换证。各收费单位在认真配合收费验审工作的同时,要及时按规定做好《收费许可证》换证工作。
  (四)2006年度收费验审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希望市级各业务主管部门和收费单位积极配合收费验审工作,在验审中按要求提供《收费许可证》副本,《票据购领证》,2006年度收支明细帐、会计报表、财政专户对账单、票据存根联和记帐式凭证等。确保2006年度收费验审工作圆满完成。
  市收费验审办地址:延安路484号市府综合楼2号楼5楼523室
  联系电话:0571-85172573
  邮政编码:310006

二OO七年四月三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0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